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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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南交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西南交通大学  作者:校工会     日期:2017/05/14 10:57:18   点击数:  

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文件

西交党〔2014〕36号

《西南交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完善校院两级民主管理体系,《西南交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在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南交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

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

2014年6月12日

西南交通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4年06月12日印发

附件:

西南交通大学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14年5月9日第六届教代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健全我校二级单位的民主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称“二级教代会”)。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也是二级单位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平台和渠道。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当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下的二级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本办法规定的二级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团长联席会和校工会的指导。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本单位内部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学校的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政务公开情况,监督本单位执行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情况。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并与本单位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举产生二级教代会代表。代表总人数原则上占本单位教职工人数30%左右,但总人数不得少于40人。

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是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所在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既应具有广泛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学、科研单位教代会的教学、科研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80%。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二级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任期内离开本单位,或退休、长期出国、长期外借、长期病假、长期事假等,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及时补选。代表经常不履行代表职责的,应当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资格撤销后的缺额,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程序补足。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