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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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来源:办公室  作者:贺薇     日期:2019/03/21 14:56:0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教授治学、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精神,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校学术组织机构包括两类: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专项学术委员会(含学位评定委员会、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师资工作委员会、外事工作委员会、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等)。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学术道德委员会。

学院设教授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33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另设秘书1名。每届委员任期与学校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校各专项学术委员会由不超过25名(应为单数)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另设秘书1名。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另设秘书1名。

学校各专项学术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该学术组织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教授委员会由7-19名(视规模确定,但应为单数)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另由学院行政设秘书1名。

第八条 所有人员在同级学术组织中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任职数不得超过2个。

第九条 根据需要,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召集成立临时性工作委员会或工作组(评议组、评审组、调研组等),处理相关紧急事务或专门事务。临时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工作组组长原则上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相关专项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其它委员由主任或组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审定:

(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