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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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  作者:     日期:2021/06/15 11:58:24   点击数:  

 

西南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9426日第八届学术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弘扬教授治学、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精神,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校学术组织机构包括两类: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专项学术委员会(含学位评定委员会、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师资工作委员会、外事工作委员会、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等)。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学术道德委员会。

学院设教授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27~29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另设秘书1名。每届委员任期4年。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校各专项学术委员会由不超过25名(应为单数)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另设秘书1名。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另设秘书1名。

学校各专项学术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该学术组织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教授委员会由7-19名(视规模确定,但应为单数)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另由学院行政设秘书1名。

第八条 所有人员在同级学术组织中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任职数不得超过2个。

第九条 根据需要,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召集成立临时性工作委员会或工作组(评议组、评审组、调研组等),处理相关紧急事务或专门事务。临时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工作组组长原则上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相关专项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其它委员由主任或组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审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授权的专项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顾问)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必要时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项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决策和咨询机构;

学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决策和咨询机构;

学校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是学校科技工作的决策和咨询机构;

学校师资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师资工作的决策和咨询机构;

学校外事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决策和咨询机构;

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图书情报工作的决策和咨询机构;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规划建设的决策和咨询机构;

学校医学伦理委员会是学校相关伦理问题的决策、评审和咨询议事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项学术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订专项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校各专项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其章程中明确,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项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学校各专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中,若有重大争议或重大异议,应按相关程序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复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决策和学术咨询机构。学院学术组织根据本章程和学校专项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学院发展战略与学科发展及规划;

(二)审议学院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等;

(三)审议学院师资建设、人才培养与引进、职称评审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和学术单位的设置方案;

(五)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六)对学院有关学风、教风及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和咨询的重大学术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专项学术委员会可授权学院学术组织讨论、评议和调研相关学术事项。各学院教授委员会每年应向校学术委员会递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过硬;

(二)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1名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另外1-2名副主任由3名以上委员从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秘书由主任委员聘任。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推荐、选举产生;其余委员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推荐、选举产生。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其它专项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其章程规定的资格和程序经民主选举产生;各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根据其章程规定的资格和程序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委员空缺需要增补时,由相应学院教授委员会提出人选,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按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政治立场或思想政治表现有问题的;

(二)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三)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有自由、独立的发言权、表决权;

(二)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异议权和监督权;

(三)就关乎学校发展的重大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对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事项有知情权,并有权查阅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坚持参加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并说明情况;

(四)秉公办事,对在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相关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秘书列席。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重大事项投票(根据决定事项的性质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也可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投票表决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的得票即为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重点或整体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党委常委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由学校从办学经费中统一划拨,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有效。本章程自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