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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学生工作部  作者:学生工作部     日期:2017/07/11 11:22:46   点击数: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西交校学生﹝2017﹞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起申诉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学校成立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13人组成,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包括学生工作部负责人1人、研究生院负责人1人、教务处负责人1人、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1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1人、依法治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1人、教师代表3人、学生代表2人、法律顾问1人。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安排专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并告知其有依据合理理由要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权利。学生要求回避的申请应在2日内提出。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2)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3)参与作出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

(4)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客观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并从委员中推选一人代行主任职责;其他委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条 回避决定应当在学生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委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的复查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提出的申诉后,应当及时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下列初步审查:

(1)申诉主体是否有资格;

(2)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范围;

(3)申诉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日内区别下列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学生。

(1)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受理;

(2)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书面通知申诉人限在2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