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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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来源:西南交通大学工会  作者:校工会     日期:2017/05/14 10:53:13   点击数: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作用,并更好地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西南交通大学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

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人数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5%左右。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根据教职工的分布情况,以部门工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关心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关心学校整体利益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