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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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来源:办公室  作者:贺薇     日期:2019/03/21 14:53:07   点击数:  

第一条为促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学校治理结构,规范学术组织活动,保证学术组织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高效,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学术、学者等方面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南交通大学章程》和《西南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校学者、学科、学术、学风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议事范围为《西南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所涉事项。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形式主要有召开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临时会议。

1.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主任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商讨、决定学术委员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学术委员会秘书列席。

3.临时会议是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1名委员提议5名委员附议,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要学术委员会做出决议的事项实行投票表决的方式(根据决定事项的性质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投票)。投票表决须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同时超过实到委员2/3(含)和应到委员人数1/2(不含)的得票方为表决通过。当遇到委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取得共识时,学术委员会主任也可提请采用上述投票表决方式。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教师及学生代表可列席旁听。旁听人员可以参与会议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六条学术组织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的征集,整理汇总后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

第七条列入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由秘书处提前将有关材料呈送参会的各位委员,以便安排工作,准备意见。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和咨询建议,由秘书处负责起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和签发。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结果一般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学术委员会秘书和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授权下负责协调和催办。

第十条对因事因病未出席会议的委员,需根据会前资料反馈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与会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委员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事由,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在会前通报请假情况。原则上一年内有1/2及以上会议未参加者,视为主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提交议案或建议报告,并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1.学校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

2.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相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学院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参照本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