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超过33名的单数委员组成,委员应当为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战略与学科处,战略与学科处处长兼任秘书处秘书长,另设专职秘书岗位1个(正科级),设在战略与学科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委员出现空缺需要增补时,由相应院系教授委员会民主推荐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1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另外1-2名副主任委员由3名以上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内设学术道德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秘书处挂靠研究生院,设秘书1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投票选举产生;委员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投票选举产生。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的举报、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内设学科建设委员会,由5-9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秘书处挂靠战略与学科处,设秘书1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学科建设事项确定。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学科建设规划审议,学科专业布局、学位点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前期审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专设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教师聘任委员会、科学伦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章程,明确各专门委员会组成、职责,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校批准。
各专门委员会由不超过25名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根据其章程规定的资格和程序产生,秘书处挂靠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设秘书1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院系教授委员会,院系教授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具体承担院系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院系教授委员会由7-19名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根据其章程规定的资格和程序产生,另设秘书1名。
第十三条 所有人员在同级学术组织中任职数不得超过2个。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院系教授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向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各专门委员会和院系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中,若有重大争议或重大异议,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复议,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召集成立临时性工作组,处理相关紧急事务或专门事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院系教授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处秘书长列席。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或院系教授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日常预算安排,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管理。
第三十条 本章程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