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学位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授予。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一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任期二至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在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报教育部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兼职秘书一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名单由学校确定。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培养方案、培养计划;
(二)审定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
(三)审定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门数、科目、主考人,以及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门数、范围、考试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定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额和名单;
(五)遴选招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招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六)审批并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七)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八)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九)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其他事项。
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三、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凡已完成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或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方可授予相应的学位。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