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西交校学生﹝2017﹞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不含留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对外合作与联络处、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和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辅导员、班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班级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班长、党(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以及2-4名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和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类。
第八条学生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经济困难者,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扶贫开发建档立卡户家庭子女的;
2.孤儿,低保、优抚家庭子女的;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的;
4.学生身体残疾或者身染重病需长期治疗的;
5.父母离异、一方去世或下岗等,造成家庭经济状况急剧恶化的;
6.父母出现患病、失去劳动能力等情况,致使学生失去经济来源的;
7.家庭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8.来自老、少、边、穷地区或国家级贫困县,父母皆务农的;
9.家庭经济收入较低,难以保障正常学习、生活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参加困难认定:
1.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2.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沉迷网络游戏等行为的;
3.恶意拖欠学费的;
4.享受学校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收益,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另做他用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