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西交校学生﹝2017﹞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造就更多的优秀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不含留学生)。
第三条 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与奖助标准
第四条 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奖助学金、综合奖学金和专项奖助学金三类。
国家奖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综合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专项奖助学金由关心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
第五条 参加各类奖助学金评选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热爱母校,积极践行“竢实扬华,自强不息”的交大精神和“精勤求学,敦笃励志,果毅力行,忠恕任事”的交大校训;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五)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第六条 在参评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各类奖助学金:
(一)在参评学年或评奖助工作周期内,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因休学、转学等原因,在校时间不满30周者(不含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
(三)参评学年所获课程学分总数低于30学分者(不含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
(四)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和奖助标准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 综合奖学金
(一)参评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学年学业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年级专业排名位于前40%;
(二)综合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三)综合奖学金的获奖比例及奖励金额:
一等奖学金:参评学年学业成绩优异者,原则上按学生人数3%评定,奖励3000元/学年·人;
二等奖学金:参评学年学业成绩优秀者,原则上按学生人数6%评定,奖励2000元/学年·人;
三等奖学金:参评学年学业成绩良好者,原则上按学生人数10%评定,奖励1000元/学年·人。
茅以升学院学生评选比例适当增加。
第九条 专项奖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