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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试行)

来源:学生工作部  作者:学生工作部     日期:2017/07/11 15:02:44   点击数:  

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试行)

西交校学生﹝201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高效运行,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本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校园地助学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开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不在本校申请。

第三条 学校安排专项资金,救助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学生奖贷助勤基金以及其他用于学校学生资助的资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优先安排用于还款救助。

第四条 各学院分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老师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金的申请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金的初审工作,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审。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五类毕业借款学生:

一、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八条 申请救助学生应具备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一、死亡、失踪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1.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

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四、患有重大疾病类

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

1.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到相关基层机构办理。

2.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各省(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此类学生的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要件。

第三章 救助原则及救助标准

第九条 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第十条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第十一条 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我校还款救助资金专账,专项用于以后救助工作。

第四章&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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