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西交校学生﹝2017﹞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发放和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商业银行向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无需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是指具体为我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只能用于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财政安排专项贴息资金给予补贴,借款学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贷款。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第八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学校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七)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
第九条 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总和确定。本科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与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比例相当。
第十条 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资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控制和确定当年的贷款规模,并具体分配各学院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名额。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具体确定本人的贷款额度。
第五章 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 贷款每年办理一次(一般为每年的9月份),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申请未被批准或中途暂停的除外)。贷款实行学生一次申请、银行分学年发放贷款的办法。学生必须在每年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贷款申请,并将纸质材料提交给所在学院。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大一新生如学生证尚未办理,以后统一补交;未成年人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声明);
(二)经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调查表必须由申请人原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鲜章。调查表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