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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学生工作部  作者:学生工作部     日期:2017/07/11 15:08:06   点击数: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西交校学生﹝2017﹞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培养实践能力,增长才干,并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的原则,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办法中各单位是指各学院和机关单位(指校内各党群、行政、业务、直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在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学校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二)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下拨,统筹全校勤工助学计划,开发勤工助学资源,指导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监督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

(三)负责组织开展校级勤工助学文化活动;

(四)协调解决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遭遇的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

(五)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单位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划拨的勤工助学基金,合理设置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

(二)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明确工作职责;

(三)考核本单位勤工助学开展情况,审核发放勤工助学酬金,并接受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按照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定期上报本单位勤工助学相关资料。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九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包括学校专项拨款、社会捐助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十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计划财务处负责集中管理、专项核算,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全校勤工助学基金使用计划,各单位根据划拨的勤工助学基金编制本单位勤工助学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开支,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开支。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岗位为主,校外岗位为辅。校内岗位设置原则是以工时定岗位,岗位设置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相对可持续一个学期的长期性岗位和利用寒暑假时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常可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工作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在充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的情况下,学校及学院应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合理设置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学生管理工作、助研(助管、助教)工作、科技开发和技能培训服务、文化、生活、后勤服务工作等为主,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