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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学生工作部  作者:学生工作部     日期:2017/07/11 15:08:46   点击数: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西交校学生﹝2017﹞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教育序列的普通本专科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学生”)。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四条 根据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专科、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计划财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三)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交至学校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五)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至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资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及学校通知为准。

第八条 对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生应当按照《还款确认书》相关要求按时足额还款。待中央财政资金到位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将由学校一次性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将汇入学生指定本人账户。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由学生一次性偿还剩余部分贷款。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代偿金将由学校直接汇入学生指定的本人账户,由学生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的,由学生一次性偿还剩余部分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