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专门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常务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学院学生辅导员、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级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以及2-4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申请认定的学生的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的民主评议工作和认定结果的反馈。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和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学生四类,具体类型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中,认定为一般困难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全体本科生数的8%,认定为困难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全体本科生数的17%,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全体本科生数的9%,特殊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第九条 申请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造成经济困难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 父母离异或下岗,造成家庭经济状况急剧恶化的;
4. 父母出现患病、失去劳动能力等情况,致使学生失去经济来源的;
5. 孤儿,特困、低保、优抚家庭子女,单亲家庭子女的;
6. 家庭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7.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或国家级贫困县,父母皆务农的;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终止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校纪处分:
1. 在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填写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 违反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受到各种处罚、处分的;
3. 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用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 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6. 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沉迷网络游戏等行为的;
9. 享受学校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收益,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另做他用的。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性困难的可以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各年级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其中,非新生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年5-6月进行;新生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年9-10月进行。学校严格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年5月及9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校学生如果提出申请认定,可在每年开展认定工作前在扬华素质网下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西南交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提交《西南交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后,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通知本学院学生自愿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登录扬华素质网填写《西南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原因调查表》,并将《西南交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交辅导员老师处。
第十五条 辅导员老师登录扬华素质网对提交认定申请学生填写的各项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十六条 全体提交申请的学生信息经过辅导员审核确认后,进入西南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系统结合申请学生家庭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经济来源渠道、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因素,按照一定的科学计算办法计算后得出每位申请学生分值,并将该分值与全体申请学生分值进行对比、排序,结合我校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进行计算、分档,给出每位申请学生的建议认定等级,并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至各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十七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组织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结合申请学生建议认定等级、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给出班级初步认定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若班级初步认定结果与系统建议结果不一致,需填写《西南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调整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十八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结合申请学生填写的各项信息、书面异议材料,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认真复核。如有异议,核实后应予以更正,并将复核后的初步认定结果反馈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二十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复核通过后,要及时通过辅导员老师将初步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告知本学院所有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辅导员老师处查询本学院其他学生初步认定结果和反映有关情况,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认定组复核后的初步认定结果、书面异议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申请学生最终认定结果,并通过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告知每位申请学生。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本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要有计划的布置每年资助工作,建立贫困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贫困学生数据信息库,还要随时关注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