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我校生活贷款资金的保值和正常流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作用,指导、督促广大本科毕业生按时归还生活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有还款能力的学生在毕业前应尽可能一次或分几次还清在校期间的贷款。
二、学生在毕业前确有困难,无力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者,可经学校同意后,签定《生活贷款还款协议》,协议一式两份,学校、学生各持一份;同时学校以书面形式将贷款信息通知贷款毕业生家长。
三、学生在校期间中途退学或出国(境),应还清贷款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四、享受贷款的学生获得大额奖(助)学金,原则上应用奖(助)学金抵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五、学生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将贷款一次性垫还学校。
六、学生在毕业前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学校将减免其贷款总额的10%;对于未按《生活贷款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还款的,学校除按协议追回其全部贷款外,还将按千分之四点二月利率加收罚金。
七、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免还贷款:
1、学生在校期间三次不同年度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者;
2、获省部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之一荣誉称号者;
4、自愿或服从分配到县级以下中小学校从事基础教育工作五年以上者;
5、自愿或服从分配到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下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工作五年以上者;
八、凡毕业前贷款未还清且未签定《生活贷款还款协议》的学生,学校将暂缓为其办理离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