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教委、财政部(87)教计139号文件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应由学生及其家庭负担。但鉴于部分学生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为体现“以人为本,学生第一”的办学理念,学校向该部分学生提供无息生活贷款。现为规范生活贷款的申请、发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学生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0元以下),无力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每生每年申请贷款总额为1000元,按100元/月发放(假期2月、8月除外);贷款学生比例控制在在校本科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贷款申请,经班委会讨论和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填写“学生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由学生将“学生贷款申请表”寄给家长签署贷款确认意见,并承担还款保证责任人。
3、学生家长将“学生贷款申请表”交所在单位或区、乡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寄回学校,经学院审核后于次月开始执行,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4、学生贷款申请每学年审批一次,审核后由学院负责按月发放。
5、在校期间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贷款:
(3)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上一学年未通过的必修课达到两门及以上者;
6、因家庭经济情况好转或其他原因需终止贷款的学生,须自己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7、在校学习期限超过四年(五年制学生超过五年)者不予发放贷款。
1、学生工作处负责我校年度学生贷款的预算、分配及相关规定的制定实施;计划财务处负责帐务管理和贷款催还工作。
2、各学院学生工作组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负责学生贷款的审批和贷款发放工作,并具体负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贷款,协助催还贷款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