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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来源:西南交通大学  作者:西南交大     日期:2017/04/14 17:47:2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我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西南交通大学在学校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和行政领导、职能部门与二级单位具体实施、群团组织和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五条 西南交通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与信访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配合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全面及时、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学校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西南交通大学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学校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全校性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四)各层次、各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情况,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评选成果,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情况;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合作交流(国际、国内)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相关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西南交通大学学校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第十三条 西南交通大学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与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五)与申请人特殊需要无关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之外的其他学校工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与信访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二级单位,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西南交通大学信息公开主页及信息拥有单位网站;

(二)西南交通大学校报;

(三)学校公报;

(四)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五)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六)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与信访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二)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与信访办公室,经学校保密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自行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提出公开建议,报信息公开与信访办公室,经学校保密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呈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四)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与信访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等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信息公开与信访办公室做出说明。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校主动公开以外的学校信息,可以向本校申请获取。学校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西南交通大学信息公开与信访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填写《西南交通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公开西南交通大学信息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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