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组成部分。学校各级领导和各单位应充分认识,高度重视。
第二条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有利于学校事业的发展,有利于院系(中、心)教学、科研、实验室工作和其他各项业务工作任务的完成,有利于优化学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中小学教师等系列分别设置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条件要求的校内各单位非领导职务的相应岗位。
第四条 对工程实验系列高级职务岗位数以基本设岗点和竞争性设岗点的原则为依据测算。根据实验教学的生时数、固定资产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台件数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为基本设岗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及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教育部及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四川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等为竞争性设岗点。(见附表一:实验室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测算原则)
第五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鼓励教师投入实验室工作,学校在省部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以竞争性设岗点的方式设置部分教授、副教授岗位,纳入正、副教授岗位设置的测算。
第六条各单位的其他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统一设置。各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的中级及以下岗位数由学校分别核定,并按教育部的规定,逐步达到岗位总量、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比例的要求(见附表二:各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表)。
第七条为了吸引高层次人才,为了学科发展和新的学科增长点的需要,为了管理和专业技术兼职岗位的需要,学校预留一定的其他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机动指标。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等级结构比例、岗位聘用条件实施聘用,在首次设岗聘用时,学校严格控制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二、三级岗位的聘用数量。
第九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的批复,在核准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还要留出适当发展空间,保持人才选拔适度的竞争性,提高人才队伍质量。
第十条 各单位须严格按学校核定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数、岗位等级和比例、不同岗位的入职条件和岗位职责任务进行聘用,每三年为一个聘期,在一个聘期内岗位职数和岗位等级均不得随意变动。在一个聘期内,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校岗位总量的空缺来确定是否进行部分四级、七级和十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评审和聘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附表一《实验室高级职务岗位数测算原则》只是作为各单位实验室高级岗位总量的测算依据,学校将按照测算原则和各实验室情况,分别核定各实验室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数,分别核定各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各等级岗位数。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具体分解制定聘期内各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学校根据国家对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合理制定学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学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