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我校管理岗位的设置要有利于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条 加强管理岗位的规范化管理,积极探索和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高校职员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精干高效的专业化的专职管理队伍。
第三条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校机关、院(系、中心)机关、直属单位、业务部门、峨眉校区等单位中设置管理岗位。
第四条 我校设置的管理岗位总量按学校岗位总量的18%掌握,其中校机关、直属单位、业务部门的管理岗位,原则上按2005年学校核定的机构数和编制数核定。对院(系、中心)等单位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按其是否需要赋予专职管理任务、单位规模和所承担的各项任务的大小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
第五条 学校管理岗位中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设置按学校管理岗位总量的35%掌握,五级与六职员的比例为1:2。在学校管理岗位总量和等级结构比例总体控制下,按照学校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各单位管理岗位数和等级数,各单位六级及以上领导岗位的职员岗位数和岗位等级,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六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员岗位、七级及以下职员岗位数和岗位等级,由人事处核定。
第六条专职辅导员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教育部规定,专职辅导员列入教师岗位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相关文件。
第七条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功能和管理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学校的某些管理岗位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条件要求。学校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某些管理岗位中设置部分管理和专业技术兼职岗位。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岗位设置暂行办法和我校岗位设置原则,各单位的管理岗位数和岗位等级以现有的人员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在一个聘用周期内,对各单位核定的岗位数量和等级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本次实有人数超过核定岗位数的单位,应通过自然减员、换岗调出、轮岗交流等多种途径逐步使人员数控制在核定的范围内。缺员的单位应严格管理,逐年逐步聘用到位。在核定的周期内,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岗位数量和等级的,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九条学校严格规范管理,在核定的管理岗位数、岗位等级和比例内,按不同岗位的聘用条件进行聘用,同时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六级及以上领导岗位的聘期与干部任用年限一致,六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员岗位、七级及以下职员岗位聘期为三年。
第十条学校管理和专业技术兼职岗位的设置管理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管理和专业技术兼职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