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二条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有利于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有利于各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条 工勤技能岗位主要设置在学校院(系、中心)实验室、后勤集团等单位。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不得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7%。
第五条 学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按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5%掌握,其中一级、二级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按5%掌握。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和我校岗位设置原则,各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数以现有的人员数为基础,核定各岗位数量和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按每三年为一个聘期,在一个聘期内岗位职数和岗位等级不得随意变动。本次实有人数超过核定数和岗位等级比例不合理的单位,应通过自然减员等多种途径逐步使人员数控制在核定的范围和合理的岗位等级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