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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来源:  作者:     日期:2015/01/05 10:32: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传承西南交通大学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倡导追求真理、勤于探索,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树立学校的学术声誉,抵制贪图名利、弄虚作假的学术腐败现象的侵蚀,为我校师生的科研工作营造健康的学术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主要针对我校师生的学术研究与著述行为。对师生在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师德、师风和学生守则将另行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的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以及以西南交通大学名义(中、外文署名)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校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守则

西南交通大学的师生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循下述规则:

第一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保密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 在科学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实践中,应当高度重视并切实考虑环境保护、生态效应、安全、人权等相关因素,自觉承担保护我们的生存家园和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

第三条 在本人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必须注明完整出处,且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不得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或作为自己成果的组成部分;不得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

第四条 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确定署名顺序。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署名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任何人不得在与自己的劳动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第五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运用及社会科学实证考察中应严格遵循科学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虚构科研成果,不得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实验结果或调查统计数据,或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和调查统计结果,不得为个人利益,有意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第六条 不得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第七条 对应该但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第八条 不得在申报科研项目、职称晋升、岗位考评或填写其他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谎报自己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借以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或其他利益。

第九条 自觉维护学术评价的尊严。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公正客观的评价标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坚决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

第三章 对学术失范行为的确认与追究

第一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是西南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下属的负责受理和调查校内所有学术失范行为的专门机构。学术道德委员会行使对我校师生学术失范行为的监督权。委员会有权受理对我校师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投诉或举报,组织对相关人员学术失范行为的调查与甄别,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党政部门提供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二条 对我校师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利和责任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

第三条 对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投诉必须署名,举报或投诉人应当提供基本的证据,符合受理程序;学术道德委员会不受理匿名或假名举报、投诉;不受理学术争议,不参与非正规途径的争论或解释。

第四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受理和处理,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既要保护举报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工作,同时也要给被投诉人员申诉的权利;如被投诉人涉及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或其亲属和学生,涉及人员采取回避制度。

第五条 对失实举报和投诉,特别是因学术竞争和嫉妒、个人恩怨和人事纠纷等引起的失实举报或诬陷,学术道德委员会将依据实际情况,会同校内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举报和投诉人进行严肃查处,恢复被举报或投诉者的名誉,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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