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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日期:2015/01/04 16:32:26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师岗位是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能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教师岗位是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中的主体岗位,是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为关键的环节,学校各级领导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

第二条 教师岗位设置要有利于学校发展的总体要求和院(系、中心)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与师资队伍建设,有利于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结构和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素质和水平。

第三条 教师岗位设置要体现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兼顾各单位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并体现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想。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科研教学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第四条 教师岗位设置要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条 教师岗位设置要坚持以教师为本的思想,妥善处理好学校教师队伍与其他几支队伍建设的关系,要统筹协调好不同类型学科的关系,要体现尊重学科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分类管理的思想。

第二章 岗位设置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实行教师岗位总量、等级结构比例的控制与调整。

第七条 各单位正、副教授岗位数以基本设岗点和竞争性设岗点的测算为依据。基本设岗点核定的岗位是为了保证各单位教学科研基本工作任务的完成;竞争性设岗点核定的岗位是为了促进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上台阶、创水平。(见附表:教学科研单位教授、副教授岗位数测算原则)

第八条 各院(系、中心)正、副教授岗位数由学校统一核定。对于竞争性设岗点岗位数低于5的单位,或存在大量空岗的单位,学校将对其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进行综合调减;对于承担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的单位,学校将按一定系数对其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进行综合调增。

第九条 各院(系、中心)中级和初级教师岗位数由学校分别核定,今后分别按教师岗位总量的44.5%和9.1%的比例调整,逐步达到相应等级结构比例要求。

第十条 为了吸引高层次人才,为了学科发展和新的学科增长点的需要,为了管理和专业技术兼职岗位的需要,学校预留一定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机动指标。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院(系、中心)狠抓高层次教师队伍建设,按规定的程序积极争取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不占单位的岗位数,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专职辅导员岗位数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核定,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相关文件。

第三章 岗位设置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的批复,在核准的教师岗位总量、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还要留出适当发展空间,保持人才选拔适度的竞争性,提高人才队伍质量。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教师岗位总量、等级结构比例、岗位聘用条件实施聘用,在首次设岗聘用时,学校严格控制二级、三级教师岗位的聘用数量。不得突破核准的岗位数和等级结构比例数,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第十五 条教师岗位严格按照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岗位等级和比例、各个岗位的入职条件和职责任务进行聘用,按每三年为一个聘期,在一个聘期内岗位职数和岗位等级不得随意变动。在一个聘期内,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校岗位总量的空缺来确定是否进行部分四级、七级和十级教师岗位的评审和聘用。

第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后各单位经学校批准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第一个三年聘期内,引进人才占用的岗位数可使用学校预留的机动岗位指标解决。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附表《教学科研单位教授、副教授岗位数测算原则》只是作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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