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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作者:     日期:2014/04/21 10:36:02   点击数:  

第一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论文作假行为,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相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我校受理的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实施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或部分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及时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对于已撤销其学位的在职人员,要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条为他人代写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买卖的人员,属于我校在读学生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我校工作人员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外校学生或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

第六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应严格履行《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和《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导师条例》等文件规定,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加强论文工作的过程管理和审查。对指导不力、审查不严而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情形的导师,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导师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研究生院、教务处、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和峨眉校区是人才培养的主管业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建立和完善学位论文的管理制度,加强学术诚信建设,规范学位论文的审查程序。对各学院的学位论文审查工作实施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各学院应按学校制定的学位论文管理制度和审查程序,严格要求,严格执行,加强教育和监督。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要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学院主管领导责任。

第八条对涉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人员的处分

研究生院、教务处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导师条例》、《西南交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负责我校在读学生的学籍、任课老师的任课资格、研究生导师的导师资格等进行处理;属我校工作人员的,由人事处、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予以处分;属于外校学生或工作人员的,由学风建设办公室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

第九条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受理、申诉、处理的协调机构,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等事项。

对涉嫌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组或委托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其进行调查。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和峨眉校区应协助教务处对涉及本单位学士学位申请人员调查工作。

对涉嫌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专家组或委托相应的学院教授委员会进行调查,其中对涉嫌博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还应组织校外相关专家复审。

第十条举报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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