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西交校教〔2018〕25号
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二)退学者;
(三)被开除学籍者;
(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二)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
(三)经复查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授予学位有异议的,或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对撤销学位有异议的,可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诉申请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后对申诉人进行回复。
第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原《西南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对本细则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