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学位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授予。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一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任期二至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在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报教育部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兼职秘书一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名单由学校确定。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培养方案、培养计划;
(二)审定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
(三)审定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门数、科目、主考人,以及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门数、范围、考试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定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额和名单;
(五)遴选招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招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六)审批并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七)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八)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九)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其他事项。
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三、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凡已完成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或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方可授予相应的学位。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四、课程考试
第六条 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成绩,可根据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历年学习成绩,一般不另组织考试。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 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本校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了规定的学分,并符合我校学籍管理规定,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通过考试或提交读书报告、论述)。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举行单科考试,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 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第一外国语为小语种的博士生须选修第二外国语,第二外国语一般选修英语;
(四) 资格考试(学科综合考试),考试和评定成绩由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
五、论文基本要求
第九条 学士学位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一) 具有实际或理论价值;
(二) 基本论点和过程没有错误。
第十条 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一) 论文的基本论点和结论,应在学术上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或实用价值;
(二) 对论文所涉及的各个问题,应具有必要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三) 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博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一) 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和结论,应在学术上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或实用价值;
(二) 对论文所涉及的各个问题,应具有较深广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三) 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在科学或专业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如有其他著作,可以提出,并与学位论文综合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一般应由:
(一) 封面;
(二) 版权使用授权书;
(三) 创新性声明(硕士学位论文为:主要工作(贡献)声明);
(四) 中英文摘要;
(五) 目录;
(六) 正文;
(七) 结论;
(八) 致谢;
(九) 参考文献;
(十) 附录;
(十一) 插图和附表清单。
对学士学位论文,上述(二)、(三)两项可不作要求。
六、申请学位
第十三条 本校应届毕业生在申请学位时,均须按规定提交学位申请书和学术论文等有关材料。
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并署名西南交通大学,在限定刊物公开发表(含接到正式录用通知)一定数量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学术型硕士生在学期间原则上应以第一作者身份并以西南交通大学为作者单位,发表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的正式学术刊物(或较高水平的学术会议论文集)发表(含正式录用通知)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
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申请学位,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七、论文评阅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由教研室组织评阅和答辩,一般不另行专门组成答辩委员会。
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应交指导教师审核;指导教师须参照本细则第五部分有关规定进行审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为二名,职务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如遇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由院(系、中心)另聘一名评阅人复审;如遇二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不能组织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五名(一般均为校外专家),职务为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为博导。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如有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不能组织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
(一) 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二) 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三) 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此外,对论文是否达到攻读学位的学术水平、可否提交答辩等提出意见。
评语的副本,最迟应在答辩前一周送交答辩委员会。
博士论文答辩前三个月,其论文(或详细摘要)应分送有关单位及个人,广泛征求同行意见。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同行评议意见综合整理,提出书面报告,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八、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十七条 研究生的论文答辩须组成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专家组成。委员中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必要时可请外单位专家参加。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也可以不参加),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四人组成。联合指导硕士生的两名导师中只能有一名担任该生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以上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不能担任主席。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专家组成。一般应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且应有不少于二至三名的外单位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博士生本人的指导教师不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业务秘书一名,在熟悉专业且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中聘请,其职责是完成答辩记录和答辩会议的其它有关工作;各院(系、中心)的研究生工作教务员担任本院(系、中心)所接受的学位申请的日常工作事务秘书,其职责是办理并检查申请过程中的日常事务和各种手续,严格验收并妥善保管每位申请者答辩后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并且一般应公开举行。
答辩委员会在评审论文时,要参考本细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不得降低要求。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事先了解论文的全文,做好提问的准备,坚持学术标准,做到实事求是。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要对论文作出评价,并根据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课程学习、论文工作、答辩情况及论文评阅人的评语等进行评议。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进行不记名投票,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同意,方能通过。决议要由委员会主席签字。
第二十条 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硕士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可在两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答辩委员会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相关手续;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果未达到博士学位的论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将答辩材料整理后送交学位分委员会;各院(系、中心)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将学位获得者的论文分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实施宏观监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博士学位论文抽样比例为10—15%,硕士学位论文抽样比例为5%。
九、学位授予
第二十三条 授予学位,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
各学位分委员会会议一般于每年五月、九月、十一月召开。分委会会议召开的前一周,要做好档案材料的清理及其它有利于会议顺利进行的准备工作(其中包括征集研究生所在党委的政审意见等)。
学位分委员会,应根据自己的职责,对经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建议授予学位或需修改其论文的学生,要逐个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工作、论文评语及答辩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在作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等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成员通过(通过的结果,应达全体成员的过半数)。
经分委会讨论的学位申请者的档案材料,由教务员送交校学位办公室进行当面逐份逐项的检查和验收。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六月、九月、十二月召开。会议议程还包括由教务处汇报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和研究决定学士学位授予中需要讨论解决的问题。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位分委员会逐个审核的基础上,着重审核有争议的对象。对于个别有争议的对象,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认为确已达到相应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作出一年内(硕士论文)或二年内(博士论文)进行修改,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在作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应在校内公布,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方能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十、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十一、其他
第二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复查,撤销原授予学位。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长批准后执行,并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