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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来源:西南交通大学  作者:西南交大     日期:2017/04/14 17:46:20   点击数:  

为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西南交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保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二、学校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所有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否则不得公开。各二级单位公开本单位信息,需根据信息内容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保密办审查备案。

三、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信息公开与信访办公室牵头负责。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保密审查。

四、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谁公开、谁负责”原则,按照“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要求,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校内各单位保密工作责任人(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各自管辖范围的保密审查工作。

五、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并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六、各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包括:

1.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2.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3.依申请提供学校信息的保密审查

七、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1.拟公开信息单位填写《西南交通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附后)。

2.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做好拟公开信息保密初审工作,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初审意见。

3.对于初审意见为可以公开的信息,按《西南交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予以公开。

4.对于拟公开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或有争议的事项,经信息公开与信访办公室审查后,报送业务主管部门、保密办审查,由分管校领导审定。审定结果未获答复之前,不得公开。

八、以下信息不得公开:

1.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3.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工作秘密的信息。

4.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5.对于没有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但内容可能影响社会和学校安全稳定,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由拟公开信息单位提出意见,经信息公开与信访办公室审查后,报送业务主管部门、保密办审查,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公开。

九、学校保密办公室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十、学校信息公开与信访办公室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自觉执行本规定,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积极、规范、有序推进。

十一、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各单位需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特别是加强对单位网站信息清理,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十二、违反本规定及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导致失泄密事件发生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单位保密工作责任人及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西南交通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单 位

送审人

联系方式

信息名称

信息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单位领导

审查意见

经审查,该信息

□可以公开

□不能公开,依据:

□可否公开不确定,原因: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信息公开与信访

办公室

审查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以下审查程序由信息公开与信访办公室根据审查内容确定是否执行

业务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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